肯尼亚独立之后行政管理体制的演变

肯尼亚1963年独立以来共有三部宪法,经历宪法修正案超过三十次。公共行政的特征是专业部委(农业部、卫生部、交通部)与地方行政部委(内政部、地方政府部)事权相对独立。负责地方行政的部委一方面由内政部(或旧称省级行政部或总统府)负责治安、监督与协调,另一方面由相对较弱的地方政府部负责提供所在城市或乡村地区的公共服务。本文回溯了肯尼亚自独立以来主要行政单位或官员职位演变历程,解释这些名称各自的特殊性和所归属时间段,发现肯尼亚的地方分权虽较弱、但有长期的传统,在新宪法正式实行五年后的今日,肯尼亚公共行政的地方分权仍处于试验期。

文章完成于2019年1月,已投期刊未公开,正式发布后更新,此版本为在线版,2023年10月有少量改动。通讯邮箱 ynshen「at」outlook.com

2018年12月12日,非洲国家肯尼亚庆祝其独立55周年。迄今为止,中文文献缺乏对肯尼亚通识性研究,多数专题文章针对国外政治体对肯尼亚的影响1,或探讨政治化明显的政党冲突和选举模式2,少数截取历史片段的文献3受整体研究介译进度的影响对部分单词的解释较为含糊。究其所以,主因是肯尼亚受英国殖民主义影响较深,独立后仍长期被迫沿用先前官僚系统,期间数次修宪、两次颁布新宪法正展示这个官僚系统与非洲当地文化与政治生态互相适应的过程,其过程较为崎岖复杂。作为一个标准的内阁议会制国家,肯尼亚公共行政的特征是专业部委(农业部、卫生部、交通部)与行政部委(内政部、地方政府部)事权相对独立。行政部委中一方面由内政部(或旧称省级行政部或总统府)负责治安、监督与协调,另一方面由相对较弱的地方政府部负责提供所在城市或乡村地区的公共服务。但是这个关系在三届宪法的适用期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伴随宪法变更导致一整套行政单位或官员名称的改变。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肯尼亚行政单位及主理官僚名称的改变,目的是首先以不同宪法的适用期做为维度从法理上确定这些名称背后的时间属性;其次,通过了解这些宪法试行期间官员的不同任免方式,从侧面展示政治分权的领域和强度;最后,对于研究肯尼亚语言文化的读者提供一些非通用语发展的信息。

1. 肯尼亚当前行政区划状态(2010年起至今)

肯尼亚于1963年12月12日从英国独立、次年同日建立共和国后,至今经历了三次宪法颁布(1963年独立宪法及1964年共和国宪法修正案4、1969年宪法5和2010年宪法6),宪法经修正案修改30次以上7,目前行政区划的单位仅有“中央政府”和“郡”(County)这两级。“郡”作为新的行政单位,2010年宪法第11章第2节“郡级政府”以及宪法第四章程第2节中详述了它的具体职能,它既有行政的分支即“郡级行政委员会8”也有立法的分支即“郡级议会9”。每五年一次的总统大选当日(或称“普选日”),同日既选举郡级行政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即郡长10和副郡长11(获选的郡长选举候选人及其竞选伙伴),也选举郡级议会绝大多数席位的郡级议会议员12 。2010年宪法13颁布后,2013年的大选也标志着肯尼亚郡级行政的系统正式实行。目前肯尼亚有47个郡。

根据《郡级政府法案(2012)14》,郡级行政委员会负责监督、协助、简化(出现矛盾时调解)所辖郡内几乎所有规划和发展项目的制定和执行;郡级议会负责实际制定和通过适用于所辖郡的法律法规,郡级议会议员负责代表其选民,表达选民的意见展示公众对于各种情况的看法,法案中规定他们不允许与郡级行政委员会的行政工作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郡级政府法案(2012)》15里也承认了“下辖郡”(Sub-County)的概念,它们对应国家议会选举时非城市区域的选区16,属于郡级政府下级的分权机构,没有自行选举郡长(及副郡长)的权力,职位的任免由“郡级公共服务委员17”会直接负责(见表1)。除“郡”和“副郡”以外的行政单位,都是先前宪法影响的遗留,理论上不再具有法理性。中央政府对于郡级政府人事部分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改组后的省级行政部即内政部18指派的专员自动成为郡级政府安全委员会19的主席。根据2013年和2018年两届政府的行政指令20,内政部依旧存在,在新宪法实践期间郡级政府因提供更好的条件吸纳大量内政部的人员,但根据2014年的行政指令21内政部被重新增强,仍旧对郡级政府进行治安、监督、协调。这一套系统直接承接自1969年宪法22,在2010年宪法适用期通过《国家政府协作法案(2013)23》就郡级政府的行政单位进行了相应的改名24

表1 肯尼亚现行地方行政及主理官员产生模式

2.肯尼亚1969年宪法适用时期(1969年-2010年)

1969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适用直到2010年新宪法通过的大约四十年里,有研究认为肯尼亚行政区划拥有六级行政体系(参见外交部的“肯尼亚国家概况2018”及高晋元的《列国志·肯尼亚(2004)》)。若严格按照法案文本,1969年的宪法及其修正案里除提及“省级政务会(Provincial Council)”外没有对行政区划有具体表述,宪法外相关性最高的《专区与行省法(1992)25》也未规定 Division 是一个确定并独立的行政级别,应该被理解为沿用自殖民时期的行政治理习惯26。实际上,专区(District)一直是肯尼亚行政部门提供公共服务、达成发展目标的核心单位。分区(Division)事务的官员是区级政务员(District Officer,简写D.O.,或可翻成“区级理民官”),主要还是对专区长(District Commissioner,简写D.C.)直接负责,这样的协作关系和乡村级别的行政工作执行类似,警长(Chief)27负责乡级事务,而乡以下的行政村(和自然村)的事务由助理警长(Assistant Chief)来处理。肯尼亚这一套行政体系28的文职官员或由总统直接任命(主要是高阶官员如省长、专区长),或由总统直接任命的内政部(或称省级行政部)部长负责任命,肯尼亚在1969至到2010年期间使用的行政单位的中英文对照翻译具体见表2。

表2 1969年-2010年期间肯尼亚行政单位中英文对照

* 作者来自肯尼亚规划与国家发展部
** 外交部给出的“地区”一词并没有著名对应的概念,下文“村”同理。
*** Chief在过往中文译作中有过“酋长”的翻译(如高晋元《列国志·肯尼亚(2004)》

需要注意的是,在1969年至2010年的这段时间里,除了这一套中央政府指派的政务官员系统以外,存在着另外一套相对独立的地方政府体系,也会使用“(省级)政务会/Council”这样名称但是内涵完全不同,前者主要负责治安、监督与协作的功能29,后者负责公共设施(比如交通、供电、学校)的正常运作30。比如,《地方政府法案(1977)31》规定的这套部分由当地选民直选的地方政府系统有四到六种可能的名称和级别32。根据管辖的人口,大概可以列为都市政务会33, 市镇政务会34,郡县政务会35, 城区政务会36和地区政务会37。这套由地方政府部负责统筹的系统并不显示有明确的等级关系,更多是迎合所服务地区人口和发展的公共服务需求,比如都市政务会、市镇政务会和城区政务主要服务于城市人口,而郡县政务会、地区政务会主要服务于乡村人口。地方政府部部长可以在省的框架不变的前提下主导这些服务区域的重新划归。在其发展的后期,只有都市政务会、市镇政务会和郡县政务会这三种比较重要。这些政务会机构和主理官员的职位名称翻译见表3。总的来说,地方政府系统的地位在传统上远低于中央政府系统也就是省级行政部。

表3 地方政府部的各级政务会及官员名称

3.肯尼亚1963独立宪法适用时期(1963年-1969年)

继续往前回溯,将进入肯尼亚独立时第一部宪法实行的1963年到1969年。在这短短的六年里,宪法本身经历了大大小小十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极大地影响了肯尼亚国家层面的政体,比如经1964年的修正案,肯尼亚真正摆脱英国约束成为总统制的共和国,经1966年的修正案,肯尼亚实行一院制不再有参议院38,同样重要的是通过一系列修正案简化修宪条件39、增加总统权力40、增加执政党对议会控制力41增强了实际的一党制并强化了中央集权。但对于地区行政单位名称的考据来说,更直接的牵连是这部肯尼亚独立宪法的名称本身“马津博”宪法(或译作肯尼亚联邦制宪法)这个说法所影射的地方分权。

“马津博(majimbo)”是东非当地通用语斯瓦希里语的单词,意思为“地区/Region” 42,在政治学的语境里除肯尼亚以外在坦桑尼亚也有使用43,中文文献中将英文关于肯尼亚的majimboism翻译为“地区主义”44。在肯尼亚1963年的独立宪法(即“马津博”宪法)中,由于前期非洲人组建的各党派与英国殖民当局的博弈,正式确立了Region也就是“马津博”或译“(省级)地区”这个概念,其精神是希望通过稍微弱化“省”这个有殖民政治传统的体制,用“省级地区立法会(Regional Assembly)”这个机构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财权和行政权。“马津博”宪法对于殖民时期开始起中央严格控制的省级行政体系进行的部分弱化,对于肯尼亚独立早期由非洲本土人替代欧洲人和亚洲人的“非洲化运动”(特别是在公共政治服务的“非洲化”部分)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过于迅速地分权以及肯尼亚独立早期对于国外援助的依赖性导致政治动荡,最终使得“马津博”宪法的省级地区立法会和独立后改组的省级政务会在1968年被正式撤销45。“(省级)地区”这个概念仅在这短短的六年里使用,其所对应的地理区域实际上和1969年后的“省”完全一样,有地方自治精神的地方政府体系内46的各政务会(见前文)也是根据这个“省级地区”进行细化的。在1969年宪法里,“(省级)地区/马津博”的章节被删除,被一起删除的还有地方政府相关的章节47,但这种地方自治同时影响立法与行政的宗旨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在2010年新宪法里被重新激活,但中央政府下级单位不再是8个省级行政单位,而是47个相对小的郡。

4.行政管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行政管理,作为政府运营的核心概念,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有决定性影响。而这个核心概念的骨架——行政单位名称和官僚名称——在肯尼亚独立后就长期处于流变,55年后仍未稳定。对于该国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在这五十多年流变环境中的起伏,没有比对象国元首自己的感受最为直接也最为有引用价值,现任总统肯雅塔在2018年年末接受记者联合采访时评价说:“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早期,肯尼亚比所谓的“亚洲四小龙”发展要快得多…一直是持续的正增长…而现在的我们(注:1992年引入多党制后)每五年就会停滞一次…48”总结来看,肯雅塔将政治化、政党化的全国范围内分裂与不合作行为指认为影响肯尼亚经济发展的主因,并且把1992年后肯尼亚的政治生态称为“干涉的政治(siasa ya kuingiliana)”、“部落主义的政治(siasa ya ukabila)”和“流血的政治(siasa ya umwagikaji wa damu)4950

撇开肯尼亚国家元首的叙述,如果只参照世界银行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供的数据,肯尼亚GDP增长率在刚刚独立的六十年代波动极大,其余时间的变化也较大程度受政治性事件影响(见图表一)。比如,1992年作为肯尼亚接受改革建议、重新进行多党制选举后的这一年,也是肯尼亚独立后仅有的两次经济负增长年份之一。另一次负增长(1970年)和新宪法颁布有关,每一部新宪法颁布后,后一年的GDP增长总是大幅下降,如1963年、1964年[ 由于1964年的共和国修正案对于肯尼亚国体影响过大,从意义上来说可以被看做一部新宪法。]、1965年GDP增长分别为8.778%、4.964%、2.009%,1969年、1970年分别为7.959%、-4.655%,2010年、2011年分别为8.406%、6.108%,这个趋势所幸已不再明显,说明肯尼亚对于宪法修改的政治性敏感度虽依旧存在,但相比该国独立以来的经历,可以说是已经趋于缓和。评价最新的发展还为时尚早,因为2010年新宪法施行时间还较短,2013年大选后地区分权的第一届郡级政府才正式开始组建,2017年第二届大选由于最高法判决第一次选举结果无效经历两次直至2018年才尘埃落定,新宪法引发的行政管理改革对肯尼亚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还需更多时间才能判断。但是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观察中,肯尼亚仍是撒哈拉以南非洲最不平等的国家之一,42%的人口仍生活在贫困线以下51

图1 肯尼亚GDP增长率(年百分比)

重新审视肯雅塔的指认,无论是否客观52,但无疑很清晰地体现了肯尼亚特殊国情,即在职行政人员和政治家各自不自洽但被迫必须融合的立场和身份——理想的行政人员是无党派归属的,以现有法律和规章直接面对事件,进行制式化程序处理,是官僚主义体制的实际操作者;理想的政治家仅代表民众,参与法律规章的制定但不实际执行这些程序,是民主自行推选的、实现民众公共目标的代言者。这种韦伯式53的对国家有理想官僚主义和理想公务员配置的幻想,在肯尼亚创造的是一种进退两难。一方面,肯尼亚独立后的行政发展承接的是一个长期种族化的官僚系统,此前欧洲人是上级官僚,相当数量的亚洲是中级行政人员,非洲人被长期限制在最底层的岗位54,而非洲人化运动虽打破了这个壁垒,但是整个行政官僚体系过于年轻化、培训不足、外国援助依赖性强,埋下了之后政治危机的伏笔。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完全的官僚主义无视肯尼亚作为多民族国家、无主体民族的现实和复杂性,也忽视肯尼亚不同族群所在区域实际上发展非常不均衡。事实上,直到今日,公共教育资源(和公共卫生资源)分布依旧不平衡并且依旧稀缺,所以很难生产出符合肯尼亚全部4455个部落/民族)比例的行政/政治家团队56。这种缺陷将长期影响肯尼亚政府公众信服力建立,社会凝聚力的塑造将长期成为政府公关的主要任务之一。

5.结语

行政管理方式,包括行政单位、官职名称的变化,在肯尼亚这样政治化非常极端的例子里,不会像“多党制”“民族主义”这样的概念一样占据在最首要的版面,甚至对政治学研究者和评论家来说,可能“流通性”也不强。但是行政管理的改变,应该被理解为分析非洲国家发展的另一条线,直接反应之前政治诉求的妥协方式,并且为之后的政治话语持续提供“燃料”。这是行政管理先于政治、又晚于政治的样板。先于政治,是因为政治化的议题总是基于对现有行政状况的评判,肯尼亚的独立是反抗殖民地当局长期将非洲人排除在公共行政体系外(以及立法司法体系外)的直接结果;并且,现有行政部门的在职人员,如果进入政治化选举时,总有比在野党有更多可以使用的公共资源(比如莫伊赢得重新引入多党制后的1992、1997肯尼亚两次大选)。晚于政治,是因为政治化的共同目标得以实现,往往需要漫长的博弈和准备时间,使得肯尼亚独立的“马津博”宪法早在殖民二十世纪40年代50年代就有体现,而2010年宪法的则是90年代初的非洲民主化潮流的结果。

肯尼亚所有的行政单位和官职都有各自特定的时间对应,“省级地区/Region”的概念和“省级地方立法会”只能涵盖肯尼亚独立初期的六年左右时间57,其背后的“马津博”宪法被一步一步削弱最终于由1969年宪法所取代。与此相比,“省(Province)”和“专区(District)”是来自中央政府省级行政部的在地分支,其背后以治安和督查为宗旨的行政体系源自殖民时期,独立后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相反,它之后在肯尼亚依旧被塑造为中央政府在地方上进行施政的核心系统。2010年新宪法所赋权的“郡”作为民选的唯一一级行政单位,其背后是“马津博”宪法中由地方自治政府同时影响立法与行政的精神,差别在于2010年新宪法越过省级行政的层级,让中央政府直接面对更为分散的行政单位。即使如此,省级行政部的治安和督查为宗旨的体系并没有完全消失,而是通过改名——如专区长(DC)改名为郡级特派员(County Commissioner, C.C.)、区级政务员(DO)改名为代理郡级特派员(Deputy County Commissioner, D.C.C.)——进入民选地方政府的关键部门,虽不再直接影响地方行政,但仍有潜力发挥和此前几乎相同的主导作用。

  1. 参见高晋元:《英国对肯尼亚殖民政策的演变》,载《西亚非洲》1997年第3期,第32~79页 []
  2. 参见高晋元:《肯尼亚多党政治能走多远》,载《西亚非洲》2000年第1期,第41~44页;参见张永蓬、曹雪梅:《肯尼亚政党的地方民族主义背景》,载《西亚非洲》2002年第2期,第25~28页;参见高晋元:《列国志·肯尼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
  3. 参见王恪彦:《肯尼亚国家建构研究(1963-1978)》,硕士论文,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2018年。 []
  4. The Kenya Independence Order in Council 1963 / The Constitution of Kenya (Amendment) Act, 1964 []
  5. The Constitution of Kenya Act 1969 (No. 5 of 1969) []
  6. Constitution of Kenya, 2010 []
  7. 外交部网站中“肯尼亚国家概况(2018)”https://www.fmprc.gov.cn/chn//gxh/cgb/zcgmzysx/fz/1206_25/1207/t9431.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12-31)的页面直接引用了高晋元著《列国志·肯尼亚(2004)》中提到的“三十次”,但是高晋元所分析的蓝本为1969年宪法及其修正情况,在2010年新宪法已适用的今日已不精确。考虑历史上由于一些修正案法理性不明确,并且肯尼亚立法系统并不提供完整的所有修正案原本,并且肯尼亚法学研究者在统计数字上也并不一致,所以本文保守使用“30次以上”的说法。肯尼亚法学研究见Kamunde-Aquino, Nelly, “Kenya’s Constitutional History”, presented as briefing paper, REDD+ Law Project, 2014, https://www.4cmr.group.cam.ac.uk/filecab/redd-law-project/20140821%20BP%20Kenyas%20Constitutional%20History.pdf, Accessed 31 December 2018; Baraza, Nancy, “Amending law will be no stroll in the park”, Daily Nation, 18 August, 2010, https://www.nation.co.ke/oped/opinion/Amending-law-will-be-no-stroll-in-the-park-/440808-980586-auf4ldz/index.html, Accessed 31 December 2018. []
  8. County Executive Committee []
  9. County Assembly []
  10. Governor []
  11. Deputy Governor []
  12. Member of the County Assembly, 也简称 MCA []
  13. 考虑性别平等、保障残障和未成年利益和选出郡议会议长,在选举之后会产生一些补充席位。 []
  14. County Government Act (2012), No. 17 of 2012 []
  15. County Government Act (2012), No. 17 of 2012,第37条和第9条。 []
  16. 肯尼亚国家级别议会的选举选区被称为Constituency。次一级议会的选区被称为Ward。 []
  17. 郡级公共服务委员会(County Public Service Board)的成员由行政分支的郡长提名,由立法分支的郡级议会通过。 []
  18. Ministry of Interior & Coordination of national Government []
  19. County Security Committee []
  20. Executive Order No. 2 of 2013; Executive Order No. 1 of 2018 []
  21. Executive Order No. 4 of 2014 []
  22. 详见 www.interior.go.ke []
  23. National Government Co-Ordination Act, No.1 of 2013 []
  24. 比如1969-2010年期间的专区长(District Commissioner)被改名为郡级特派员(County Commissioner);区级政务员被改名为代理郡级特派员(Deputy County Commissioner);省长(Provincial Commissioner)被改名为省级地区协调员(Regional Coordinator) []
  25. Districts And Provinces Act (1992), No. 5 of 1992 []
  26. 关于肯尼亚具体行政区域在殖民时期升降级、重新化分历史,参见Charman, D. “Description of the Districts and Provinces/” Archives Micro-filming Programme. Notations upon the mimeographed Kenya Government Report. Ed. D. Charman. 1964. []
  27. Chief在过往中文译作中有过“酋长”的翻译(如高晋元《列国志·肯尼亚(2004)》) []
  28. Odhiambo, Emma Akelo & Benjamin Matheka Ndilinge. “Census Cartography: The Kenyan Experience.” Presented as Working Paper for United Nationas Expert Group Meeting on Contemporary Practices and Use of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s, 29 May-1 June 2007, New York. https://unstats.un.org/unsd/censuskb20/KnowledgebaseArticle10210.aspx, accessed 31 December 2018 []
  29. 实际上省级政务会已经在1968年的宪法修正案(No.16 of 1968)被取消了机构名称,但是省长作为隶属于省级行政部的职位仍旧被保留至2010年 []
  30. 历史上有一些地方政府的权限出现过被相关的专业部委所接收的情况 []
  31. 参见 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Cap 265 of Laws of Kenya;参见 commonwealthgovernance.org []
  32. 数量的差别来自于是否将Municipal Council和City Council统一翻译成“都市政务会”(参见高晋元:《列国志·肯尼亚(2004)》,第132页),因为City为名的都市政务会仅出现在内罗毕、蒙巴萨和基苏木三市;以及是否将城区政务会和地区政务会理解为同级。 []
  33. Municipal Council或City Council []
  34. Town Council []
  35. County Council []
  36. Urban Council []
  37. Area Council []
  38. 参议院的设置经由2010年宪法又重新恢复 []
  39. 宪法修正案 No. 14 of 1965 []
  40. 宪法修正案 No. 18 of 1966 []
  41. 宪法修正案 No. 16 of 1966 和宪法修正案 No. 17 of 1966 []
  42. 由于肯尼亚在1974年开始才将斯瓦希里语的地位提升为国语(后保有国语地位,并成为官方语言之一)而对肯尼亚人来说“马津博”宪法或“马津博”主义指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独立宪法制定与实行期间的思潮,这种在时间上的错位使得在正式法律文件上很难找到实际的对应。 []
  43. 在坦桑尼亚的政治语境特别是斯瓦希里语作为更有流通性的工作语言,“津博”(复数“马津博”)指一个国家议会席位所对应的选区。除了政治学的相关性,“津博”一词也用于宗教活动中“教区”的划分。 []
  44. 高晋元:《列国志·肯尼亚(2004)》,第120页。 []
  45. 宪法修正案 No.16 of 1968 []
  46. 肯尼亚独立后这种7个省(或省级地区)加一个省级市内罗毕的形态一直维持到2010年新宪法通过。并且即便是之后,内政部仍然保留了省级地区协调员(Regional Coordinator)的职位。 []
  47. 地方政府相关的法律规则实际上并没有因为1969年宪法的缘故完全消失,在1977年作为一个法案被收录在《肯尼亚法律》中。 []
  48. Original text: “My friends, if you look at Kenya, Kenya was well ahead of some of the so-called Asian Tigers at the time of the sixties and early seventies. But we lost it because of our politics. They were able to sustain agendas that who were able to run over their politics, to go trough their politics. The development was consistently progressive. We ourselves, every five years, the country comes basicly to a standstill. One year before, one year after, so it’s just like we are just starting from scratch. (by Uhuru Kenyatta)” in “President Uhuru Kenyatta’s roundtable interview on state of the nation” https://ntv.nation.co.ke/news/2720124-4913476-10i55wp/index.html,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g5X4tu9eFc, accessed 31 December 2018 []
  49. “流血的政治”有一部分是隐喻2007年大选后暴动所引发一千三百多人死亡的流血冲突事件。颇有讽刺意味的是,当时被怀疑参与策划事件、并一直被国际刑事法庭(ICC)指控调查的正是乌胡鲁·肯雅塔本人,同时被调查的还有现任副总统威廉·鲁托(William Ruto)。2014年,国际刑事法庭撤销了对肯雅塔的反人类罪指控。 []
  50. Original text: “Na hii ni mambo ambayo yanafanyika kwa taifa letu from as early as when we started all these mambo ya multipartism. Siasa yetu ikawa kuwa ni siasa ya kuingiliana, siasa ya ukabila, ni siasa ya umwagikaji wa damu (by Uhuru Kenyatta).” []
  51. unicef, “Kenya at a Glance”, 2018, https://www.unicef.org/kenya/overview_4616.html , accessed 31 December 2018 []
  52. 肯雅塔的指认可能过于强调肯尼亚1992年之后的发展,而忽视了这五十多年来其他可能限制或促进肯尼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机遇(东非共同体分合、石油危机、美苏冷战)。 []
  53. Weber, Max. “Die drei reinen Typen der Legitimen Herrschaft.” 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 von Max Weber (4. Aufl.). Ed. Johannes Winckelmann. Tübingen: J.C.B. Mohr, 1973(1922). 475-488. []
  54. Ouko, Robert J. “Personal Management.”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 The Kenyan Experience. Ed. Goran Hyden et al.. Nairob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0. 151-167. []
  55. 2017年以来,马孔德人和肯尼亚的亚裔(主要是南亚裔)相继被承认为肯尼亚的第43和第44个部落。 []
  56. 相对于人员配比符合部落(民族)人数比例的苛求,性别比可能是更为重要的课题。满足性别比例中单一性别(实际上常为男性)不超过2/3是明文写入宪法的(2010年肯尼亚宪法第81条),单一性别(实际上常为女性)缺少的情况下规定需要有补充的代表。 []
  57. 特例是2010新宪法施行后,原本省长(Provincial Commissioner)的职位名改为省级地区协调员(Regional Coordinat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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